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 — 解读《山西省女职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APP下载工劳动保护条例
2026-01-01百家乐,百家乐官方网站,百家乐APP下载,百家乐游戏平台
在繁忙的工作与生活中,每一位女职工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她们以坚韧和智慧,在各自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女职工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部条例,了解它如何为女职工保驾护航。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它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更是对女职工特殊需求的深切关怀。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共同构成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网络,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 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 信息告知: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需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3. 禁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禁忌岗位,并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女职工的安全。
4. 心理健康与培训: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1. 经期保护: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的女职工,经期应安排合适工作;连续站立劳动四小时以上的,安排工间休息;痛经或经量过多的,给予休息。
2. 孕期保护:包括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调整不适宜岗位、禁止安排夜班和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劳动等。
3. 产期与哺乳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一婴增加15天;难产、晚育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额外假期。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享有一小时哺乳时间,且不得安排夜班和禁忌劳动。
1. 妇科检查: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3. 卫生费发放: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确保女职工的生理健康得到关注。
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将面临责令改正、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监督及法律诉讼等多重责任。女职工有权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出台,是山西省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为女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也促进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努力。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让我们共同守护每一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第十二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十七条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 — 解读《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