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APP下载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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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百家乐APP下载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加快推动昆山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公司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于2025年4月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人民币50亿元。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拟与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唯信”)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双方拟合作投资建设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建设、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相关产品服务及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推进项目进度之需要,双方拟以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在昆山设立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显”)作为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以共同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注资。本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指定主体出资10.02亿元,占比50.1%;昆山唯信及其指定主体出资9.98亿元,占比49.9%。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苏州国显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该议案已经公司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加快推动昆山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于2025年4月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人民币50亿元。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拟与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唯信”)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双方拟合作投资建设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建设、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相关产品服务及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推进项目进度之需要,双方拟以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在昆山设立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显”)作为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以共同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注资。本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指定主体出资10.02亿元(含公司此前投资设立时出资金额1,000万元),占比50.1%;昆山唯信及其指定主体出资9.98亿元,占比49.9%。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苏州国显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截至目前,苏州国显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双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建设、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相关产品服务及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2.1 项目:指双方合作在昆山投资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全球光电未来新型显示创新中心项目,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高配柔性AMOLED技术开发平台,主要开展前沿显示技术开发(涵盖材料和装备国产化验证、底层关键技术研发等)、XR及X-ray等产品交付、推进钙钛矿和玻璃载板等泛半导体成果转化业务(以下合称为“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业务”或“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相关产品服务”)。项目选址在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交钱塘江路。

  2.2 项目公司:指双方根据本协议在昆山共同投资成立的用于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型显示及泛半导体相关产品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为推进项目进度之需要,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其已在昆山设立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以共同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注资。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最终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申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民币20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乙方及乙方指定主体出资金额均含公司此前投资设立时的出资金额1,000万元;);项目公司银行债务融资人民币20亿元;土地、厂房建设约人民币10亿元,由国资主体(与国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相关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负责投资建设。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人民币2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各方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3.3.1 双方自有资金或筹集的资金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直接投入项目公司。

  4.1.1 本项目及项目公司注资行为均以取得政府及双方有权部门批准为前提;

  项目公司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评、地勘、建筑设计,以及开展申报审批等工作。

  4.3.2 一方将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划转给第三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及相关国资主体之间转让、出售或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受任何同意、优先购买权等限制,但甲方不得向与项目公司同业或相似行业的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持项目公司直接或间接股权转让/划转给第三方,包括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的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或控制权转移行为。

  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文首载明的签署日生效。

  因苏州国显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投资合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拟以200,000万元认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元(含公司此前投资设立时出资金额1,0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计算,公司本次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金额为99,800万元。本次投资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前景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当前,显示产业正加速向高分辨率、低功耗、多形态等方向演进,AMOLED已经逐渐成为智能手机和智能穿戴领域的主流显示技术,并向中大尺寸、XR 微显示等领域渗透,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同时,AMOLED 显示中的薄膜沉积、光刻、刻蚀、封装等工艺和基础技术,可以在泛半导体领域拓展和复用。柔性显示OLED 面板企业,在泛半导体领域进行研发和布局,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

  本次合作,在技术创新方面,将推动未来显示技术创新突破,推动 AMOLED在消费电子、车载显示、虚拟现实、医疗探测等各种应用场景加速渗透;在产业发展方面,将进一步推动新型显示产业链、泛半导体技术研究成果的孵化,对培育未来增长点、加快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署,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有助于提升公司在AMOLED 新型显示领域的技术研发实力及市场竞争力,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业务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不会影响公司对苏州国显的控制权,将有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增加所有者权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投资合作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且需投资各方对项目公司进行注资,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和投资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本次与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资本”)、工融金投二号(北京)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工融金投二号(苏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基金”),本基金未来将通过债转股形式(发股还债)投资于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有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本次基金投资的公司为公司控股公司国显光电,基金具体投资安排尚待进一步协商和确认,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为满足公司和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工银资本、新兴基金于近日签署了《工融金投二号(苏州)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工融金投二号(苏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81,8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0,4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比例的24.94%。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9650。

  工银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工银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工银资本为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新兴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银资本与新兴基金存在关联关系。

  基金编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基金编号为SAQX5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新兴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新兴基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工银资本为新兴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兴基金与工银资本存在关联关系。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出资进度:基金采用分期实缴出资的方式。首期出资2,100万元,其中工银资本实缴出资100万元,新兴基金实缴出资1,200万元,维信诺实缴出资800万元;后续出资由各有限合伙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缴纳。

  9、存续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为6年,自首次交割日之日起计算,其中:3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前,如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存在未能实现退出的情形,则合伙企业存续期自动顺延,每次延长一年,直至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合伙人会议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作出同意。

  11、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伙企业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12、退出机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协议转让退出及根据相关合伙协议约定或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合法可行的退出方式。

  有限合伙人:工融金投二号(北京)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项目投资、退出及收益分配方案等决策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由管理人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维信诺委派1名。

  (1)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人有权出席合伙人会议,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3)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2)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有限合伙人有权出席合伙人会议,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2)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3)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在符合国家法律、宏观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债转股形式(发股还债)投资于本协议约定的标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同),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投资者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同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合伙企业以债转股方式投资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资金用于偿还标的企业合并口径范围内或维信诺本部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实缴资金不用于项目投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项目投资的期间收益分配,不分担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亦不分担合伙企业费用和项目投资的亏损;普通合伙人实缴资金仅作为流动性资金进行管理并由普通合伙人享有其流动性投资收益。

  在不影响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可能存在的流动性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秉持谨慎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短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回购、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6.1 在合伙企业产生收益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向合伙人分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合伙企业现金分配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执行现金分配。若涉及非现金分配方案的,需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人予以组织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

  (1)按照分配时点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如有)等于截至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如依前述进行分配后有剩余,按照分配时点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能够满足该有限合伙人就其对基金的各期实缴出资在自各期实缴出资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期实缴出资额之日的期间内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年度业绩比较基准比例。

  (3)如依前述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作为超额收益向有限合伙人新兴基金、维信诺分别按照其权益比例*80%分配超额收益,剩余向基金管理人分配。

  6.2 非项目投资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之间根据其截至分配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1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有限合伙人转让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但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除外。

  8.2 未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任何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出质、抵押或设立任何权利负担。

  合伙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具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或者按照与标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法律文件执行:

  (1)资本市场退出。合伙企业所持标的企业股权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转化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或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合伙企业所持标的企业股权的,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等。

  (2)协议转让退出。标的企业的股东或关联方按照协议条款,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或合伙企业将所持标的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等。

  2、本次基金各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基金各合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本次基金各合作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本次公司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并以债转股的方式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有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高公司权益融资比重,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证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形下进行的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基金投资的公司为国显光电,基金具体投资安排尚待进一步协商和确认,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3)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行业周期及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基金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在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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